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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承接查验物业的类型及基本要求、查验准备、查验实施、接管移交的要求
和承接查验风险防控。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物业行业协会服务企业会员单位对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和物业管理
服务机构更迭的承接查验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物业承接查验propertydeliveryexamination
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来源:《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2010)]
本文件将因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时,经物
业交接查验后,新物业服务企业从原物业服务企业手中接管物业管理服务权及物业管理档案
的活动。统称为物业承接查验。
3.2
建设单位constructionunit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
[来源:本条引用自《物业管理基础术语》SZDB/Z287—2018]
3.3
物业服务企业propertyserviceenterprises
依法成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来源:本条引用自《物业管理基础术语》SZDB/Z287—2018]
4承接查验的对象及基本要求
4.1承接查验的对象
按物业管理状态分为两类:
1)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将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
业服务企业代表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1
2)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之前,与
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的检查和验收。
4.2基本要求
4.2.1物业承接查验应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
则。
4.2.2物业承接查验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共同参与,如当天有一方代表工作人员缺席,
则需暂停当日查验工作。
4.2.3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
位提供有关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4.2.4查验工作中查验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查验情况,如查验工作中存在异议时,应遵
循先记录后解决的原则,保证整体查验计划的实施。
4.2.5为保证查验工作的实效性、公平性、真实性和严谨性,查验工作当日的查验问题
应当日记录,各方应在当天查验工作完成后开会确认并签字。
5承接查验作业流程
物业承接查验作业流程见附录A。
6查验准备
6.1制定现场查验规则
现场查验应结合核对、外观检查、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6.2准备检查资料
6.2.1新建物业:在现场查验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索取相关资料,建设单
位应配合移交,现场查验开始二十日前未能全部移交所要求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
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6.2.2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在现场查验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或
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索取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
责的其他机构、业主代表应当组织原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移交,现场
查验开始前未能全部移交所要求资料的,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业
主代表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间。
6.2.3承接查验资料清单见附录B。
6.3明确查验范围
按照物业类型明确具体承接查验范围,范围主要至少应包括物业的移交资料、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6.4核查移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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