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文件(示范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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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招标人:(自行招标时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月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编制

使用说明

一、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青

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政办〔2024〕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编制,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等招投标活动。

示范文本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

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

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招标文件》每一部分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

人编制招标文件时选择使用。示范文本以空格或横线标示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本身

的要求和具体特点填写。确实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招标人

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

触,否则以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为准。“投标人须知”正文后所附内容仅供参考。

四、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

明确正文之外的其他评标因素、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详细列明评审因素、标准。评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和标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

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导致否决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

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

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六、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

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

清单计量规则”“图纸”相衔接。第5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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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六章“图纸”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与“投标人须知”、“通

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等相衔接。

八、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应根据加强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和合同支付

管理的要求,结合工程施工活动编写。“技术标准和要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

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

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

字样。

九、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参考标准招标文件。

十、《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人的部分除特殊指明外,也适用于受其委托承担招

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十一、各方市场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提出。

联系电话: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971-6146533;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615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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