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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
作的衔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
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不动产权籍调查由土地所在地市国土局分局承担,具体工作
由分局地籍科指导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办理部
门)。
二、利用已有各类调查成果,避免重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属于以下情形
之一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应利用已有房屋、土地调查测绘成果,
不再进行权籍调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
(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注销的;
(四)土地、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信息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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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为出资人的;
(六)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的;
(七)土地、房屋共有性质变更的;
(八)房屋性质变更的;
(九)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十)空地及在建工程转移的;
(十一)成套住宅、写字楼、别墅等商品房项目,房改房、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给业主的,以
及已购房屋再次转移的;
(十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项
目等连房带地按项目整体转移的;
(十三)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但没有办理过土地登
记手续,院落内房屋所有权全部登记在一个权利人名下且一次性
整体转移的除外);
(十四)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整体
转移的;
(十五)一般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变更、转移、注
销的;
(十六)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的;
(十七)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抵押、以预购
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等需要办理预告登记的;
(十八)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内容的;
—2—
(十九)申请异议登记设立、注销的;
(二十)申请补发、更换不动产权利证书的;
(二十一)查封登记(含轮候查封)、注销查封登记(含轮
候查封)的。
三、认真开展权籍调查,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一)申请
权籍调查由不动产权利人向办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不动产的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权籍调查时应收的权属来源
证明文件原则上比照该类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所列要求提交。
(二)收件和受理
办理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接收当事
人提出的权籍调查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对照申请书中载明的不动
产类型、范围、对象、种类、数量等,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房
屋、土地、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保证提交的不动产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齐全且与申请调查内容一致,并按照以下情况
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收件并向申
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收件单》(附件2)。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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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补正材料告知
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属于办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
理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收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
动产权籍调查不予受理通知单》(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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