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管理规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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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

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

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

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四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建筑区划四至:

东南

西北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

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

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

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

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消防、智能

化监控设施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

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

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将其分割、转

让、抵押。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

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八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

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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