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新公司法时间效力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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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读新公司法时间效力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简称“新公司法”或“新法”)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4年7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新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于2024年6月29日发布、2024年7月1日施行。

笔者认为,《新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并未严格遵循传统的“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是侧重于解决实务问题,核心思想是加强中小股东权利及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实际效果是进一步加重了大股东、董监高等责任。

结合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本文笔者梳理了《新公司法》时间效力有关法律适用规则。

【要点概览】:

一、一般规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原法期间(二)法律事实发生在新法期间二、例外情形(一)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适用《新公司法》(二)当时规定较原则,一些情形适用新法具体规定(三)当时并无规定,一些情形适用新法(四)事实或期限横跨新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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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

即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分为两方面:

(一)法律事实发生在原法期间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

1.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

2.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3.公司法施行前发生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引发清算责任纠纷。

4.公司法施行前民事案件已经终审,后续再审案件。

(二)法律事实发生在新法期间

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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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指《新公司法》具有一定溯及力的情况,即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适用《新公司法》的。对此,笔者认为,例外是针对本文第一条一般规则第(一)款前3项规则,而第4项规则(关于再审案件)应无例外。笔者总结有四大类型:

(一)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适用《新公司法》

该类项下又分为两类:

1.适用《新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新法

具体情形有:

(1)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中,未被通知参会股东的起诉期限顺延

如果股东会会议程序违法违章,造成部分股东未被通知参会,决议构成可撤销情形的,如决议是近一年内作出的,例如股东会决议2023年7月20日作出,但未参会股东于2024年7月3日才知晓该决议:

按原公司法规定,该部分股东无论何时知晓,只能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起诉,逾期一般不被法院支持。但《新公司法》实施后,虽决议在新法前作出,但该部分股东可以在知晓之日起60日内且不超过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即可在2024年7月19日前起诉。

(2)决议不成立不影响外部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并未规定不成立情形下处理规则。《新公司法》实施后,无论决议被认定撤销、无效或不成立,均不影响公司外部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但并非指外部法律关系一律有效,其效力仍应按该法律关系效力认定规则处理。

(3)债权出资属于合法出资方式

原公司法并未明确债权为合法出资方式,《新公司法》前已经用债权出资引发纠纷的,债权出资方式合法,但具体债权出资行为或过程是否合法,仍应根据具体情形审查。

(4)优先购买权程序合法性按一个步骤判断

原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之外主体转让股权需经历两个步骤: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和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新公司法》简化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一个步骤。《新公司法》前已经操作完毕的该类转股行为,其合法性按一个步骤来判断。

(5)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原公司法仅要求公司退还利润,并未要求哪个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前违法减资的,《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不仅可以要求股东退还收到的资金,还可以要求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原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一般参照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要求股东在违法减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未涉及股东及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6)利润分配时限统一为六个月

《新公司法》前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后续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分配。

(7)未按出资比例减资原则上违法

《新公司法》实施前减资,后续产生纠纷的,也应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比例减资,例外是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2.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某些情形在新法下有效,适用新法

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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