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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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2号越秀大厦2601室电话:(041183769136

传真:(0411承办律师:温波/谷裕手机:

锦州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法律意见书

致:锦州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受锦州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

州华信”或“发行人”)委托,担任锦州华信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事

项(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律师声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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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与锦州华信签订的《委托律师合

同》,本所律师对锦州华信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听取了锦州华

信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锦州华信已保证和承诺,锦州华信提供的文件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经谨慎审查和独立判断,本所律师认为,锦州华信的上述保证真实可靠,其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足以采信。

(三)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有关而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锦州华信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

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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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

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为锦州华信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

(七)本所在此同意,锦州华信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锦州华信本期

短期融资券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主管部

门;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锦州华信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慎核查和验证,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锦州华信于2009年4月23日经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锦州市国资委”)《关于划转资产投资组建锦州华信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的通知》(锦国资【2009】21号)批准并出资组建,现持有锦州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发的210700004061971号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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