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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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传真:010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释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内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锦州港、发行人指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最高待偿还余额

注册金额指

为30亿元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

基础发行规模为2.50亿元、发行金额上限为5亿的锦州港股

本期发行指

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业务指引》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发行注册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

《募集说明书指引》指

引》

《表格体系》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公司章程》指《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民生银行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指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中介服务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为本期发行制作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

《募集说明书》指

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

第210ZA4123号、致同审字(2017)第210ZA3153号《审计

《审计报告》指

报告》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

字[2018]001568号《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华会计师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指人民币元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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