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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广大学生结社自由,保障学生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正当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发挥社团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中作用,充实、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组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学校不许可成立“同乡会”和类似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相关要求。
第四条学生社团基础任务:
(一)遵照和落实党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培养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社团活动,充足挖掘学生潜能、培养爱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五条学校专门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机构。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经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收奖励或赠和等正当方法取得。
社团财务活动必需遵守校团委要求各项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标经营性活动。经学工部、校团委同意并指导下组织其组员开展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所得收入能够作为社团活动资金。
第七条学生社团组员应该是含有浙江林学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成立登记
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提议,提议人必需含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基础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名称和对应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社团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
(五)有规范章程。
学生社团名称应该符正当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该和其性质相符,正确反应其特征。
第九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提议人应该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提议人和拟任责任人基础情况介绍、身份证实;
(四)最少2名指导老师基础情况、身份证实;
(五)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第十条吸收新会员由校社团联合会在每十二个月十月份统一组织招收,严禁任何社团未经审批招收新会员。新审批成立社团能够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纳新。每个学生不得同时参与三个(含)以上社团。
第十一条社团不得单冠以“浙江林学院”。可称为“浙江林学院大学生××协会”等。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该包含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法;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组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实施机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标准;
(七)责任人条件、权限和产生、免职程序;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程序;
(十)应该由章程要求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老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
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指导。
学生社团能够聘用校内外教授、学者、老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声誉职务,但聘用校外人员必需事先取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应该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过初审,经校团委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过初审,应该向提议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初审不予经过:
(一)有依据证实申请筹备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要求;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需成立;
(三)提议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第三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登记事项、立案事项需要变更,应该在事由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立案。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立案: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分立、合并;
(三)被责令解散;
(四)因为其它原因终止。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该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和清算无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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