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法律意见书1.pdfVIP

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法律意见书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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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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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

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达环保”、“公司”或“发行人”)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彭小波、陈飞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产品”或“超

短融券”)的发行工作。本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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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期超短融券发行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所附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超短期融

资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有关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如引用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

述,并不代表本所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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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为本期超短融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91500000621990596Q)

企业名称: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

法定代表人:赵隽贤

注册资本:17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6年7月19日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庆康

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期超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

发行人经营范围:市政和环境基础设施及城镇给排水领域股权投资、建设及

运营管理;环境工程(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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