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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塞不及时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9日,患者叶,,因胸闷28小时去,,

医院就诊。急诊查EKG:Ⅱ、III、AVF、V1-V6导联ST段抬高0.1-

0.3mv,心肌酶cTnT2.79ng/ml,肌红蛋白96.7ng/ml,LDH603u/L,

血糖9.3mmol/L,收CCU诊治。诊断:1、冠心病,急性心梗(广泛

前壁、下壁)。2、高血压病。

诊疗原则:1、完善相关检查。2、给予抗血小板聚集,抗凝,改

善心肌氧耗,改善心肌重构,调脂治疗,控制血压、血糖。注意胸闷

症状,生命体征变化。主任查房:结合患者临床症状,EKG,心肌酶

诊断为1、急性心梗(广泛前壁、下壁),目前已过急性开通时间。2、

患者死梗面积大,随时可能发生心源性休克,恶性心律失常,猝死,

心脏破裂等并发症。积极与家属沟通,告知患者病情危重,并已过急

性开通时间,药物使用存在禁忌。心电监护,随访EKG,心肌酶。7月

10日复查心肌酶仍示异常,EKG同前,7月11日,患者经治疗后病

情尚稳定,胸闷缓解,心肌酶下降,转普通病房继续治疗。7月11日

11:07分转入心内科病房。上级医师查房:患者在CCU治疗三天后,

未发现恶性心律失常,心脏破裂等恶性事件,转入我科进一步治疗。

患者处于心梗急性期,病情危重,有恶性心律失常,心脏破裂,猝死

等恶性事件发生可能,向家属交代,告病危。

家属表示理解,继续治疗、观察。7月12日复查心肌酶有下降。

7月13日7:13分抢救记录:患者5:25分诉胸闷,心电监护示:

BP152/102mmHg,P56bpm,呼吸平稳,EKG:广泛前壁+下壁心

梗,未发现心律失常。5:45分突然意识不清,呼之不应,面色苍白,

心音听不到,脉搏摸不到。予心外按压,气管插管,气囊辅助通气,

升压药静滴。5:53分,暂停心外按压,EKG呈一直线,继续心外按

压。6:02分心电监护示:宽QRS心动过速,室率160次/分,即予

电击,心电监护仍为宽QRS心动过速,之后心率快速下降,血压测不

出。6:11分患者瞳孔散大,EKG显示一直线,继续抢救,6:51分

EKG呈一直线,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必要、

合理的医治义务以及抢救不及时等因素,造成患者叶,,死亡,存在

过错,与被告进行交涉未果,遂起诉来院。

审理中,本院委托XX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会分析认为:

1、患者2008年7月8日中午突发胸闷不适,后自行回家症状无

加重,次日上午11时自行到XX医院。当时诊断为“急性广泛前壁合

并下壁心肌梗塞”,家属要求转,,医院,因超过再通治疗(容栓或

PCI)的时间(急性心梗后12小时内)进入心脏监护病房监护及治疗。

二天后病人病情相对稳定(无不适主诉)后转入普通病房床边监护,

13日凌晨在无明显症状时突发胸闷致猝死(经抢救无效)。

2、患者心梗面积大,位置广泛,产生心源性猝死可能极大,死亡

与医疗行为无相关性。

3、据13日死亡前心电图显示,胸导联V1-V6ST段较前有明显

抬高,不排除心梗后产生室壁瘤突然破裂导致猝死。(因未作尸解不

能作出明确死因)。

结论为叶,,与被告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支付鉴定费

3,500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另有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以认

定。原告认为XX医学会的鉴定书认定事实有误,不应作为证据

适用,,,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

存在因果关系,要求本案进行过错因果关系鉴定并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对此本院认为,

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是否构成

医疗事故,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原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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