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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5年实缴3年过渡”,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应对
“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新《公司法》”)对现行《公司法》作出了很多重大修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之一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作出了限制,即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因现行《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大量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注册资本过高、出资期限过长的问题。《公司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存在注册资本过高,股东无法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现金实缴的,可考虑通过减资、非货币出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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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实缴,三年过渡”具体如何落实?
相关法条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以前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则需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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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限期完成实缴的应对策略
(一)减资
1.减资的概念及类型
减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1)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因减资而产生实质的变动,可分为形式上减资和实质性减资。形式上的减资只降低注册资本,但股东并未实际从公司取回出资,因而不导致公司实际资产的减少。实质性减资降低的是公司的积极财产,即通过将公司财产返还给股东,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
(2)根据减资是否导致股权比例的变动,可分为等比例减资和不等比例减资。等比例减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对股东权益没有影响。不等比例减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改变。
(3)根据减资后资本返还股东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及注销股份的减资。其中,返还出资的减资是返还股东已缴资本。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免除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的出资义务。而注销股份的减资是注销部分股份,以此弥补公司亏空,没有资产流出,属于形式上减资。[1]
以上不同类型的减资在程序上的要求会有所差异,新《公司法》施行后,过渡期内大部分需要减资的存量有限公司会涉及到的是“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其具体流程下文将进行详述。
2.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路径和流程
(1)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对减资流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相较于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增加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减资公告的方式,同时,增加了关于“不等比/定向减资”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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