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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规范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信
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X县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为行政机关)。
第三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
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
接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和制定
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
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形
第1页共4页
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
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
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越权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
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
理由不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
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
为的。
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
接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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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和制定
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
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形
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
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
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越权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
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
理由不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
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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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
为的。
第五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
一级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
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
评;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
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
作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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