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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石场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
2、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3、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主要负责人批准。
4、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5、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7、配电室内及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8、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应进行核对,不应任意更换或代用。
9、在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
10、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二、线路
1、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2、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应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lO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3、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4、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中,只有部分线路停电检修时,操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之间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不应小于1.0m;35(20~44)kV,不应小于2.5m。
5、从变电所至采场边界以及采场内爆破安全地带的供电线路,应使用固定线路。
6、露天开采的矿山,架空线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
GB50061的规定。三、配电房
1、配电房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2、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3、倒闸应该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4、线路跳闸后,不应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5、联系和办理停送电时,应执行使用录音电话和工作票制度。
6、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7、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方可送电。
四、保护接地
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2、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4、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
地一次。
5、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应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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