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参考性案例7则.pdfVIP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最高法院民一庭参考性案例7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指导与参考》80辑至84辑,

现整理供参考。

1、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起确权之诉的,确权之诉不受提起执行异

议之诉的十五天期限限制(第80辑)

【案情简介】公司与乙公司因拖欠买卖货款发生纠纷,诉讼中,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乙公司拖欠货款的金额,并由乙公司法定

代表人张某及其妻谢某某二人对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出

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调解协议约定事项予以确认。后,乙公司并未履

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执行

过程中,查封了张某、谢某某二之子张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存款11

余万元。张某某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

11日裁定驳回其异议。张某某不服该裁定,于2014年10月22日提

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1)判令停执行该房屋及存款,确认被

冻结的银行存款为张某某所有;(2)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

审庭审中,张某某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确认被查封冻结的涉案房产为

张某某所有。

【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庭审中增加的房产确权请

求,未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

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应不予审理。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其提交的《民事

起诉状》中已就停止执行涉案房产提出了诉讼请求,且在认定是否停

止执行涉案房产时,亦必然涉及对该财产的权属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

张某某在本案原一审中当庭增加“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

求,该请求属于确权之诉的范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应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

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

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

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2、购房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屋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的认定

规则(第80辑)

【案情简介】谭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

谭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

应当在2017年6月28日前,向谭某交付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的房屋。并约定房地产公司未依约交付房屋

超过60日,谭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日计算向

谭某支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谭某向房地产

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谭某于2017年8月30日接收涉案房屋,但

房屋并未竣工验收合格。后谭某以交付的房屋未竣工验收合格,房地

产公司迟延交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

任。

【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谭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虽然房地产公司主

张其已经依约通知谭某交付房屋,但房地产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房

屋在约定交付前已经达到了竣工验收等交付条件,故房地产公司应当

向谭某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谭某自2017年8月30日起已经实际接收

了涉案房屋,但房地产公司在明知本案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通

知交房,具有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禁止性规定的主观恶意,故不

能视为谭某对房地产公司瑕疵履行的自认,谭某在接收房屋后仍有权

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据此判决:房地产司支付谭某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是

否构成延期交房的问题。房地产公司与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九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因房地

产公司至今未提交上述文件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前已达到了

商品房交付条件房屋未经工验收合格,故应认定房地产公司构成延期

交房,房地产公应按合同约定向潭某支付违约金。故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涉及买受人接收未竣工验收合格房

屋情形下的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案件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应当认

定开发商交付未验收合格房屋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交付,开发商仍应

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其次,在开发商不构成有效交付情形下,须对买

受人是否明知房屋未验

文档评论(0)

xchu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