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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第一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一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

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例报

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

必要时请医政科派人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

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

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4.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

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的结

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术前讨论制度

1.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

行术前讨论。

2.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

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

3.讨论内容包括: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

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

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

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

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4.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

提前两到三天要求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分的术前准

备。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

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2.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

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

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务

科或院领导参加组织。

3.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

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4.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

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准确。

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遗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做到边

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

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5.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

“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

查维修。

第二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内进行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

内完成;特殊病例即时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2、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医疗组组长主持,科室(或医疗组)全体医

师(需要时请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及分管

副院长参加。

3、讨论中应由主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

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

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本组上级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可

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

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

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并在《死亡病例

讨论登记本》中如实登记。

4、讨论情况及结论应由经管住院医师详实在病历中书写死亡病例

讨论记录,讨论主持者须审阅、修改并签名。

第三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必须讨论,而且均应动员家属进行尸检。

二、凡死亡病例,在死亡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死亡病例,应在

死亡后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应在收到尸检报告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三、特殊死亡及意外死亡病例,要及时讨论,24小时内完成。

四、由科主任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五、主要讨论临床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是否合理,死亡原因,病

理所见、死亡诊断和治疗是否适当。注意吸取经验教训。

六、讨论内容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经整理后,送科主

任阅后签章,归入病案内。

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制度

(一)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各科室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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