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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配套建设实施的管理

第三章移交接收及权属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提高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

设效率,确保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发挥。进一步明确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

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范围)本管理办法所称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

乡统筹的原则,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

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

育、农贸市场、社区服务、公共绿地、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

及其他八类设施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遵循原则)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应符

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XX县城镇规划要求,按照建设

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保障

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和

同步实施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县城镇规划区域内居住区公共

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管理部门)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县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并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配套建设的管理实施

第六条(规划控规中明确配套)XX县城镇规划区域内

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项目、性质、用地

规模或建筑面积,并提出具体的规划要求。

第七条(独立占地的供地)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城市规划,依法确定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的供地方式。

第八条(招拍挂土地竞得方责任和义务)通过招拍挂

出让的土地,根据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凡

涉及配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

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中明确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建及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用地性质调整后的责任和义务)对依法调整

用地性质从存量土地中划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县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XX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改相关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规定》明确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性

质、规模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主体,建成后应无偿移

交。

第十条(投资和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的主体主要由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建

设主体可分为以下方式:

(一)实行土地统征或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建设的土地,

由土地统征单位或土地整理单位代政府负责其范围内相关

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凡涉及配套公共配套设

施建设项目的,由土地竞得方按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和规划

条件,完成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三)对独立占地的机动车停车场、幼儿园、农贸市场、

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可引进社会资

金进行建设,按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由土地竞得方建设,

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四)县工业集中发展区中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项目,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

实施完成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配套建设时间要求)进行一级土地整理、

旧城改造的土地,应先按照县规划要求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

施项目建设后,再进行土地依法出让。

第十二条(建设标准制定)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会同

县规划部门根据《XX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导则》完成

建设标准。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行业建设要求的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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