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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

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省科技厅《省新型

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市科技

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

83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汇聚国内

外科技创新资源,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我

市区域创新体系,补齐我市战略性新型产业研发机构服务能力不

足的短板,推动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市主导产业

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

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

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

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

和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培育、

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

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

出备案申请,各区(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

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市。具有一定的

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符合战略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发展需要,有详细的建

设方案,包括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

团队、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

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

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

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

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

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

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具备解决制约产业

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

保证核心团队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在研究机构工作。

(六)有与市相关部门、区市政府或行业骨干企业签订的共

建合作协议,建设经费投入有保障。

(七)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

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

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

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八)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董事

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

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

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

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

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2)理事会成员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

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

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

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

对理事会负责;

(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

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九)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

(二)各区市科技局对备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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