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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关于侵权责任疑难问
题的解答
1、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治疗终结后受害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于2008年5月开庭审理,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5条第3款
的规定,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
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候的统计指标计算,这是
否对赔偿义务人不公平?(《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第281页)
答: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损害填补的实际发生时间与损害
填补的利益的未来指向,更好地平衡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利
益,具有合理性,审判实践中应当遵照执行。
2、2008年8月李某驾车将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自行委托
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鉴定费用800
元,王某支付。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
次要责任。王某起诉到法院,其中一项要求李某承担鉴定费800元。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应
由败诉方承担,因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序确定双方负担比例。第二种
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6条、12条的规定,鉴定费用
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围,该费用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负担”,因
此由王某自行承担。如何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1辑第
292页)
答: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具体情
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当
然也应当根据29条的规定确定最终由谁负担,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
见是正确的。
3、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起诉前由交警部门
委托进行了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且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
征求双方意见后,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采纳了该鉴
定结果。对于误工费应当计算到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当
计算到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算至第二次定残日
前一天。哪种意见正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辑第238页)
答:本案中第一次鉴定没有法律效力,故以第二次鉴定结论作出
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4、《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人身损害的范围中没有包括被抚
养人生活费,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同,是否被抚养人生活费就不赔偿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302页)
答:原来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抚养人
生活费,但是现在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死亡赔
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
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使
得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
通俗的讲,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中
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和。所以,被抚养人
生活费还是需要赔偿的。
5、《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所不同。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
准确定之前,是否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6辑第246页)
答: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
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侵权责
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没有被抚养人生活
费一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改变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关系,原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包
括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现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因此最高法院专门以通
知形式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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