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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

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

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

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

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

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

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

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条法律的出台标

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

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

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

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法律援

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

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

但由于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与西方已发展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

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是实施法律援助效果好坏的关键,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已经

基本建立,但也出现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

依次设置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地市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以及县区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除了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

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监狱系统等也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管理。由于机构的重复

设置,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运作不够规范,机构设置不平衡,各职能部门有利益时争

夺权力,无利益时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

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

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

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

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

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

律咨询。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

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

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

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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