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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一:新三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

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

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1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指定的

平台发布。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

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

碍其工作。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通常于4月30日前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通常于8月31日前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3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季度报告【有需要时】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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