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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

摘要倡导人权保障的理念、培养学生基本的刑法学理论素养和思辨能

力的理念、立足于但不限于司法考试要求的理念是指导和贯穿刑法学教学

过程的基本思想。其中,前者有助于学生领会刑法的精神实质;中者有助

于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后者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刑法实践能力。

关键词基本理念人权保障理论素养司法考试

刑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是指导和贯穿刑法学教学过程的基本思想。笔

者在多年的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将刑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归结为:倡导人

权保障的理念、培养学生基本的刑法学理论素养和思辨能力的理念、立足

于但不限于司法考试要求的理念。这些基本的教学思想不仅有助于学生树

立正确的刑法观和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

的刑法实践能力。

一、人权保障理念之提倡

刑法具有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两个机能。前者是指刑法具有的保护法

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后者是指刑法具有的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

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笔者在“刑法机能”部分的讲授前,通

常会问学生一个问题:刑法为什么是重要的?得到的答案一般是:因为要

惩罚犯罪,保护社会。这个答案固然不能说错误,因为刑法有法益保护机

能。但是却反映了一种重视保护机能和忽视保障机能的工具主义的法律价

值观。历史上,“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

同特征,并构造了我国刑法的主体形象。”①这种法律文化观念迄今仍深

刻影响着一般民众对刑法的认识。因此,在法科学生的刑法学教学中,倡

导和传授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树立正确的刑法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

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教育应贯穿刑法学教学的整个过程。具体而言,

在教学过程中,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贯彻和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

第一,以人权保障理念为指导讲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思想是在

反对封建刑法的恣意性过程中产生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成文法主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和禁止绝对不定刑(形式的侧面)以及明确性原则和刑罚法规适正原则

(实质的侧面)。要让学生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通过规范和限

制国家刑罚权来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就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第二,对犯罪论体系和刑法分论体系的安排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犯罪

论体系即对犯罪成立要件要素予以排列和系统化的体系。传统的犯罪论体

系(即“四要件说”)不仅错误将体现犯罪本质的犯罪客体作为一个要件,

而且在内容上存在诸多缺失,如没有正当化事由的合理位置、看不到违法

性错误和期待可能性等对犯罪认定的影响。因此,笔者采用了以德、日为

代表的大陆法系通行的责任范围逐步收缩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即构

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认为:故意、过失、

目的不是责任的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申言之,构成要件要素既包括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也包括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责任要素是消极的责任要

素,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构成要件不仅具有违

法推断的机能,也具有责任推断的机能。犯罪论体系的安排表面上是一个

抽象的理论问题,实质上关乎司法实践中对人权保障观念的践行。因为犯

罪论体系越严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过程就越不易出错,从而避免因错误

定罪而侵犯公民人权的现象发生。

传统的刑法学分论体系是按照刑法分则对犯罪的排列体系来安排的,

这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定律。然而,刑法学分论的教学体系并非必然要与刑

法分则体系保持一致。首先,从司法实践的案件发生率和司法考试的考点

分布看,对个人法益的犯罪远比对超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

犯罪重要,从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育心理学的角度考虑,应将对个人法益

的犯罪排列在前;其次,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国家(如瑞士、奥地利等)

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之首,德、日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虽然

将对国家法益的犯罪排在刑法分则之首,但刑法学分论的理论体系则一般

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最后,从贯彻和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的立场

出发,有必要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刑法学分论之首。事实上,国内已

有刑法分论的教科书按照“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来安排刑法分论体系。②

第三,对具体制度和知识的讲解体现人权保障理念。在具体层面,刑

法的人权保障理念还须通过刑法总论和各论中具体制度和罪名的讲解来贯

彻和体现。以一例说明。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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