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合规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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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合规指引模版

目录

TOC\o1-2\h\u19148第一章总则 1

6882第二章合规标准与要求 3

7987第一节产品合规 3

4164第二节安全生产 4

13235第三节经营活动合规 7

21359第四节用工合规 11

19538第五节环境保护 14

14032第六节A市场主体合规治理 16

8085第三章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17

13694第一节合规治理原则 17

26699第二节合规管理主体和职责 19

696第四章合规保障措施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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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推动xx县A产业提高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维护A产业的良性竞争秩序,保障A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A产业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结合A产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xx县域内从事A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原辅料供应等产业活动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等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A市场主体,是指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服装、围巾、手套、鞋帽等A制品或A原辅料等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指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在A市场主体从事经营管理、生产、销售的人员。

xx县域范围内A市场主体以及从业人员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A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行业准则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A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从事A产业活动中,因不合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因此遭到相关损失或受到相关处罚或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经营,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规范用工、污染防治、规范经营、安全生产等重点风险方面领域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作指导】

A市场主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合规经营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合规标准与要求

第一节产品合规

第一条【产品生产合规】

从事A产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生产条件,遵守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和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料、辅料,生产工艺和外包材料应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也要符合健康安全和环保标准。

第二条【产品质量合规】

A市场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的服装、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的强制标准;生产、销售婴幼儿及儿童的纺织产品应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的强制标准;生产和销售的日用皮革和毛皮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GB20400-2006)》的强制标准;生产、销售以聚氯乙烯树脂(PVC)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人造革的产品应符合《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GB21550-2008)》的强制标准。

第三条【代加工合规】

A市场主体为他人加工生产A商品前,应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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