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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观点展示,应对主观题考试,背了就拿分

1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要件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分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究竟属于加重构成要件?还是量刑情节?

观点一: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如甲来到

金库欲盗窃数额巨大的黄金,但是只窃得数额较大的黄金,则甲同时

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和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按想象竞合处理。

观点二:属于量刑规则,因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例如,在盗窃情

节并不严重时,不能认定为盗窃情节严重的未遂。在盗窃数额并非巨

大时,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只能根据实际盗窃数额来定罪。

【注意】加重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争论同样适用于诈骗罪和敲

诈勒索罪等财产刑犯罪。

2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

分歧: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

例如,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此,刑

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例】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乙

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

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没有杀人的故意。

观点一:肯定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的故

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观点二(命题人观点):否定说,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

生故意为条件,因为正犯行为只要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

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该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

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3诈骗罪的处分意识

分歧:成立诈骗罪是否需要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

观点一:否定说,诈骗罪的成立只要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即可,

不以处分意思为必要。

观点二:肯定说,诈骗罪的成立既要求被骗人客观上具有处分财

产的行为,还要求被

骗人主观上既有处分财产的意识或意思。肯定说内部仍有分歧。

进一步说,就是对于处分意思(处分意识)的理解不同。

(一)“处分意思的缓和论”:“处分意识”是指受骗者认识到

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

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二)“处分意思的严格论”:处分者除了有把财产或者财产性

利益的占有转移给对方的认识之外,还必须对处分财产的内容,包括

交付的对象、数量、价值等有全面的认识。这样一来会导致盗窃罪的

范围极宽,而成立诈骗罪的范围极窄。

4交通肇事逃逸与救助义务

关于《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司法解释和学

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

观点一《交通案件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

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

行为。

观点二(命题人观点):以“不救助被害人”(不作为)为核心

理解和认定逃逸。即,逃逸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根据观点二:

1、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虽然仍在原地,但不救助受伤者的,

应认定为逃逸。

2、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让自己的家属、朋友等救助伤者,自

己离开现场的,不应认定为逃逸。

3、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警察立即到达现场后,行为人并非为了

逃避救助义务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逃逸(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

经常负担救助被害人的责任)。

4、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逃跑的,不应认定为逃逸。

5、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如被害人已

经死亡或者没有救助的可能性等)而逃走的,不应认定为逃逸。

6、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逃离现场,随后又返回现场救助被害人,

不应认定为逃逸。

5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能”与“不能”究竟应该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还是以客观的情

况为准?

观点一“主观说”: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即客观障碍实际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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