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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优先权起诉状范文

租赁合同优先权起诉状

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对位于XXX的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X的房屋,租期为XX个月,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原告按约支付了租金,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改造以满足经营需要。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就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并与第三人达成了新的租赁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房屋的优先承租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2.原告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一份;

3.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

4.证人证言一份。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权主张优先承租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就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并与第三人达成了新的租赁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对位于XXX的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XX年XX月XX日

租赁合同优先权起诉状范文(1)

租赁合同优先权起诉状

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对位于XXX的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X的房屋,租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租金为每月XX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告知原告即将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优先承租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2.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

3.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在出售房屋前未告知原告该房屋已出租的情况。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对位于XXX的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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