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务会计概论(ppt文档可编辑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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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由于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因税务会计的法定性等特点,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有其特殊性。(一)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就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权利义务人”。正确界定纳税主体,就是要求每个纳税主体应与其他纳税主体分开,保持单独的会计记录并报告其经营状况。国家规定各税种的不同纳税人,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层次的关系。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会计实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在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铁路、银行,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纳税主体。(二)持续经营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课征。这是所得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由所在。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三)货币时间价值货币(资金)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增值能力。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今天的1元钱比若干年后收到(或付出)1元钱的价值要大得多。这说明,同样一笔资金,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交库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纳税最晚,也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四)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期间。因此,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应税实体必须以年度为基础报告其经营成果,确定其纳税年度。即所有应税实体都必须选择一个年度会计期间,向政府报告其成果。我国纳税会计期间统一规定为日历年度,而不是由纳税人自己选择。虽然税务会计也可将会计年度划分为月、季,但强调的是年度应税收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清算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各国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时间有所不同,一般有日历年度、非日历年度、财政年度或营业年度。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应纳税年度的办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作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五)年度会计核算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各国税制都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得到的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比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时,由于强调原始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后来转回时,就应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更多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二、税务会计一般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因此,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原则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大部分或基本上也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税款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根据税务会计的特点,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体现在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二、税务会计一般原则(一)税法导向原则(二)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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