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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大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

服务水平,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简称全科合格证)的制作、审核和发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

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申请、办理工作。

第三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

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由财

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财政部考办全面实行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化管理,即凡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

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均可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

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模块内自行查询、下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财政

部考办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补办申请。

第四条存在个人信息变更(如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变更)情形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申请人,须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户籍变更材料和已取得的有效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等,向参加专

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如存在考试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偏难字等情形,造成与其

实际姓名或身份证件不符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地方考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汇总本地区专业阶

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全部资料或者以往年度偏难字表等确认材料,制作文件(一式两

份)上报财政部考办。其中,地方考办应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注明“原件已审核,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应当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同时,地方考办还应通过注

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信

息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上报数据电子文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

表》,并在“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填写日期、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有通过成绩复核、获准免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

备注栏中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

第五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

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

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通知考生在网报系统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模块内查询、下载合格证电子证书。

地方考办应当在收到上一批次的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才能上报下一批次的办理

文件。

第六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持有人发生个人信息变更(如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变更)

的,应当提供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户籍变更材料、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向参加专

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提出个人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地方考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汇总本地区专

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全部资料或者以往年度偏难字表等确认材料,制作文件(一

式两份)上报财政部考办。其中,地方考办应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注明“原件已审核,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应当签字并加盖考办公章。

第七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

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参加职业能力

综合测试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纸质版全科合格证。全科合格证签署的日期为财政

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第八条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将全科合格证丢失或损毁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

如有必要,全科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全科合格信息确认申请。地

方考办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人出具全科合格信息确认单,由地方考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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