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法条(最新整理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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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孳息由全部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全部权人,又有用

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自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依据约定。

2、不动产全部权,建设用地运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建押)

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5、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或者正在建

立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营役大动产押)

7、因合法建立、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歼灭物权的,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事实行为);

8、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起先时发

生效力(法律规定);

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确定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灭失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

府征收确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公法行为)

10、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

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

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恳求损害赔偿。

11、预报登记后,未经预报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12、预报登记后,债权歼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

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报登记失效。

1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得

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项,抵押

权人可以主见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4、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

财产。对该建设用地运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新

增建筑物与土地运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5、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6、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全部。

17、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

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8、当事人一方主见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

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出卖人因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

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

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0、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

当保证责任。

2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

者解除合同。

22、假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依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

23、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

人。

24、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

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5、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6、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仍接着运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

议的,原租赁合同接着有效,但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

27、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即“买卖不破租赁”

28、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9、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

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30、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

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恳求出租人担当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恳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无法对抗已登记

的抵押权,该抵押实现后,租赁合同对于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2、承租人未依据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运用租赁物,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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