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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

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

《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

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黎集_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

_桃花_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_黎集_(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

_桃花_村(社区),邮政编码_465231_。

第三条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

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

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

共同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

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

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

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

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

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

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

性净资产(总股本)为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依据《桃花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

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为__年_月_日零时,基准日前死

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

权、减人不减股权”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_股(非全额享

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_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_6923_股,

每股_13_元。其中:成员股为_4721股,每股13元;集体股_

2202股,28627元。

第十二条未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经成员代表

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村(社区)集体股

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

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股权可以退出和转让,股权满三年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股

权的退出和转让程序,必须符合《固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

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股权可以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社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

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股权不得

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

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

为本社成员。

第十八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

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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