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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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发行主体·····················5

二、本次发行的程序···················9

三、本次发行的文件和有关机构···················10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4

五、结论意见·····················21

2

关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接受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在人民币20亿元已注册额

度中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额

度为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

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

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

3

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

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

为出具本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对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

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

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

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

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

人不得将本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

4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

期短期融资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

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期短期融资券备

案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要求引用本意见书的内容。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以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

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1、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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