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6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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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6篇

篇1

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合同书。

第二条参与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自然保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称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职责,确保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和保护目标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条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管护义务,严格执行保护计划,定期提交保护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合同书是保护责任人与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单位之间的重要依据,具有合同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书所称国家重点公益林,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重要生态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保护区。

第二章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义务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国家重点公益林的保护需求,积极开展管护工作,维护保护区的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国家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经济发展。

第八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保护责任管理体系,完善管护机制,确保保护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日常巡护、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生态环境问题,防止重大环境损害事件发生。

第十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对保护区内的非法采伐、盗伐和其他破坏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

第三章保护措施的实施

第十一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措施和验收标准。

第十二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保护区内的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第十四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推动保护区的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管理格局,共同维护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生态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保护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保护责任人应当接受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保护责任人履行不力、违约失职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单位可采取警告、约谈、罚款、暂停合同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保护责任人履行有力,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其继续发挥示范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合同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书解释权归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单位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书如需修改,应当经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以上合同书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希望各地保护责任人认真履行合同要求,共同维护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篇2

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

为了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便是设立了国家重点公益林。这些公益林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需要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为了更好地实施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国家出台了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旨在明确公益林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推动全社会参与到公益林的保护中来。

一、合同双方

本合同书由公益林管护责任人(下称“责任人”)与国家林业局(下称“发展部”)签订。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包括林业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发展部负责监督和指导责任人的工作,确保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二、合同内容

1.公益林的管护责任

责任人在合同期内负责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包括日常的巡护、清理垃圾、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公益林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

2.经济效益分配

责任人通过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取得的经济效益,将按照约定比例与发展部进行分成。这样既激励了责任人积极参与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又保证了公益林的经济效益能够得到最大化。

3.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5年,届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签。在合同期内,责任人必须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确保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4.违约责任

如果责任人出现了违约情况,包括擅自挖掘、砍伐公益林内的植被、侵占、破坏、转让公益林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丧失合同权利。发展部有权选择其他责任人进行接替,确保公益林的正常管理。

5.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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