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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一、处方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地点的处方权,

由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务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

准,登记备案后方可获得,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

2.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

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

后配发。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照卫生部《麻醉药

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5.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

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

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6.处方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

号,年、月、日,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

药品称号、剂型、规格及数目,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

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7.处方普通用蓝色或蓝黑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分明,不

得涂改。若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药品称号应当使

用规范的中文称号书写,没有中文称号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

称号书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

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8.药品及制剂称号采用通用名,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

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XXX)颁布的药品标准为准。如

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应由处方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

方可调配。

9.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

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

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

含量。

10.一般处方保持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

品处方保存两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保存期满,经分管院长批准并登记后,予以销毁。

11.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房有权

拒绝调配,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医务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

应报告分管院长甚至院长处理。12.药剂师(含药剂士,下同)对

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有权利也有责任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

理用药,并给予用药指导。

二、药事管理制度

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院科学管理

药品和合理用药,及时纠正药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

合理用药培训教育。药事管理小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院长任主任,药学/临床专家任副主任。设立由药学、医务、

护理、检验、临床及院感专家组成的合理用药监督小组。

1.成立药事管理小组的基本原则

药事管理小组要以多学科专家的合作和透亮的方式运行,

并具备相当的专业能力和院方的委任。

2.药事管理小组的职能

2.1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

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事管理划定。

2.2负责制订本院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管理办法或实

施细则,并督导实施。2.3负责制订和按期修订本院基本用药

目录和处方集,并督导实施。

2.4建立药品引进、评审、评价与淘汰制度,并督导实施。

2.5审核本院申报的医疗机构新制剂和应用后药品临床观

察。

2.6定期调查分析本院药品使用情况,指导药物利用研究,

优化药物治疗方案。组织相关专家评价药品临床疗效与安全性,

对不合理用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2.7督查毒、麻、精神及

放射性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情况,及时研

究存在的问题与隐患,提出改进与完善管理。

2.8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法规、合理用药知识教育,

监督、检查、指导和查核本院临床各科室用药情况,提出改进

看法。

2.9编辑出版本院药品信息通讯,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3.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要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三、临床用药管理制度

1.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

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综结目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

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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