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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

罚。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

宽缓。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

较为审慎与宽缓。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

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

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初唐的立法

指导思想包括:

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

连续性。这里

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

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

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

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

教之本,刑罚

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也就是

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

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二者都不可缺

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至

高无上的只有

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其实这也就强调

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

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完备

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我认为,

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

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包括法定刑

和法外刑。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

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

1、十恶重惩原则。

2、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原则。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保护

贵族权

利的表现。由此可见唐朝并没有按照其制定的法制指导思想而依

法行

事。其实不管是古代的社会还是现代的社会,我们都绝不缺乏优

秀的

思想,优秀的体制,只是在实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而我们当

今的

法治时代,究竟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行法治,还需要我们每个人

做出

努力。

3、“累犯”加重原则。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

的罪犯,

均、都要加重处罚。

4、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7岁以下90岁以上,

即使犯

有死罪,也不判刑。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

人应

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

流罪

以下,可以收赎。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

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5、自首的原则。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

罪,构

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

能减

轻刑事处罚。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处罚。

6、共犯的原则。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造意

为首,

余并为从”,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等处罚。但对于谋反、

谋大

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

7、“数罪并罚”的原则

8、类推的原则。即法律上最相似的条款,比照使用。

9、“化外人”犯罪的原则。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

照该国

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

适用唐朝的法律。

其中死刑的判处有特定的程序,要经过皇帝批准。关于死刑,唐

朝朝还还设设有有复奏制度复奏制度。”。”死死刑刑三复奏三复奏”。”。按《按《唐唐六典六典刑部》载:“凡决

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就是说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允许复

奏两次,执行死刑的当天仍然可以复奏一次,用以避免错杀无辜,冤

枉好人。后来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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