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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

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慢性病鉴定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安徽省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皖卫

农〔2008〕93号)和《谯城区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方

案》(谯政办〔2011〕18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慢性病鉴定范围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新参合慢性病(含特殊慢性病,下同)

患者。

(二)2010年之前已鉴定为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慢性病的

参合参保患者。

(三)2010年和2011年鉴定的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慢性

病患者,2012年度不再鉴定,经审核通过的,可继续享受合作医疗

慢性病待遇。

二、慢性病病种

本方案慢性病包括: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

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

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精神病、癫痫、

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

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脊髓空洞症、银屑

病。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

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腹膜)

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

后。特殊慢性病鉴定程序与普通慢性病相同。

三、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区卫生局成立慢性病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辖区参合居民慢性

病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区

合管局)成立慢性病鉴定工作小组,负责慢性病复核、年审、换证、

1

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亳州市华佗中医院承担全区合作医疗慢

性病医学鉴定工作(成立慢性病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

鉴定人员从具有与鉴定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务

人员中选定。

华佗中医院应建立健全相应内部管理工作制度,鉴定中心设有

专门办公地点,安排专人负责,配备鉴定人员、初审人员、信息维

护人员等。

四、鉴定时间与办法

(一)鉴定时间。

慢性病实行常年鉴定,除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外,其余正常工

作日均可鉴定。

(二)鉴定申请。

慢性病申请人到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按要求填写《谯城区城乡

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申请表》(附件1)。

申请慢性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8周岁以上居民必须提供身

份证,未满18周岁居民无身份证的,应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1寸或小2寸);

(3)两年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检查报

告单及相关资料。申请多种慢性病鉴定的,需分别提交多种疾病病

历资料(原则上申请鉴定病种不超过3种)。

(三)鉴定办法。

采取资料审查与医学检查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鉴定中心按照《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基本标

准》(附件2)审核申请人身份及病历资料。

鉴定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能直接鉴定为慢性病的,

直接签署意见,报区合管局复核,不进行医学检查,不收取费用。

需进行医学检查才能鉴定的,由鉴定中心组织安排医学检查,

医学检查的项目范围参照《谯城区城乡医疗慢性病医学鉴定基本标

准》,检查费用按《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标准收取,每个病种

检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元。对于确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2

检查的(彩超、CT、MRI),在征得申请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可

以进行相应检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价格收费。

2.对无病历的申请人,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

后可鉴定为慢性病的,鉴定中心签署鉴定意见,报区合管局复核。

3.2010年和2011年鉴定的原新农合和居民医疗慢性病患者须

到鉴定中心审核,鉴定中心审核以下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原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慢性病证、原居民医保鉴定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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