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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与归属

一、作为学科称谓的语词选择

对于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法学界主要有三类语词表述:

第一,称证据学“”。把这门学科称为证据学“”大致始于20世

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逐渐淡出。进入21

世纪后虽仍有使用,但所占比例不多。例如:1983年5月,群众出版

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中有一本是巫宇甦主编的《证

据学》。此本教材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本证据法学统编教材。

1991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

有一本是陈一云主编的《证据学》。该书影响比较悠久,2000年11

月出第二版、2008年出第三版时仍然使用证据学“”的名称。2001

年7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

中有一本是樊崇义主编的《证据学》。2002年3月,中国检察出版

社出版了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宋世杰的一本专著,名称是《证据

学新论》。

第二,称证据法学“”。证据法学“”作为学科称谓大致始于20世

纪9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得到普遍的使用,几乎成为该学科的统

一称谓。其发展历程中的主要教材有:1999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

版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有一本是江伟教授主

编的《证据法学》。2000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

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有一本是卞建林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

该书2002年的修订版、2007年的第三版还是称《证据法学》。

2004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新阶梯”教材中有一本是何

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2005年1月,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的博“学法学·系列教材”中有一本是陈卫东、谢佑平主编的

《证据法学》。2008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

法院校系列教材”中有一本是孙彩虹主编的《证据法学》。2009年

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项目”系列教材中有一本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

第三,其他称谓。证据法学该门学科的称谓语词除开上列证“

据学”和证据法学“”外,尚有诸如以下一些语词:(1)称证据理论与“

实务”,如法律出版社1992年10月出版的“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

证员培训试用教材”中有一本刘金友教授主编的《证据理论与实

务》。(2)称诉讼证据学“”,如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出

版的华东政法学院教材中有一门是胡锡庆主编的《诉讼证据学通

论》。(3)称诉讼证明学“”,如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的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有胡锡庆主编的一本《诉讼证明学》。(4)称

证据法要义“”,如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毕玉谦主编的“国

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系列教材”之一《证据法要义》。

在上述三类语词中,就使用频率和使用期限来说,“证据学”和

证据法学“”是相对普遍的称谓。那么,应当选取哪一个更符合这门

学科的本质属性呢?对此,著名证据法学家何家弘先生在其主编的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新编证据法学》中指出:在我们看来,重新

确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首先要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

理论转型。也就是说,我们所要建立的应当是证据法学“”,而不是那

种笼统的证据学“”。证据法学“”与证据学“”,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

其意义却相去甚远。从形式上看,将诉讼和仲裁活动中有关证据

运用的学科命名为证据法学“”,这实际意味着承认这一学科的法

学学科归属,将其从纯粹的经验论、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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