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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参考答案

正文中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的参考答案

[先导案例解析]

(1)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

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而该公司的章程只有10名股东签字盖章,不符合

法律规定;(2)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由3人-13人组成,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有15人;(3)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

构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4)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监督

机构,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所以该公司不能由董

事王某兼任监事。

法律咨询4-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

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

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案例分析4-1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和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

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

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

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

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

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法律咨询4-2

法律上无法让对方强制转让股权或者强制对方接受自己的股权转让,若有受让

人,李某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如果李某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可以开同类公司。因为公司

法并未规定股东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该义务仅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

经理、财务负责人)。

法律咨询4-3

可以。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

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

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

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案例分析4-2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董事出席即可;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无效。董事F

需要书面委托,董事G应该委托其他董事,而不能是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的增减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大会决定的内容,即股东大会的职

权,董事会无权决定。

(3)不符合规定。因为董事F、G的委托无效,E董事没有出席,B董事反对,

实际上是3/7的董事同意,没有达到规定的1/2这一比例。

(4)列席会议的监事不需要签名。因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是为

了明确董事决议责任,防止滥用职权。

案例分析4-3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

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

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

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在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

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除外)。

方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

程序,更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公司与地圆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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