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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商法学期末重点总结

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特别私法。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制定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

律。只存在于民商分立的国家。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以商事为规范对象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民商

分立或民商合一,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分为广义

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两种,国内商事

法包括商事组织法和商事行为法。我国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无形式意义上的商

法。

(二)商法的特点

赵万一版本:

1.商法具有复合性(兼容性)

①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交织

②强行法与任意法相并行

③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融合

④组织法与行为法相并列

2.商法具有技术性: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

3.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商法不是营利法,只是体现营利关系):营利是

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商法承认营利要求的正当性、合理性,采取各

种法律措施对商人追求合理营利的努力加以保护

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商法属于国内法范畴,但是商法的国际化倾向日

趋明显,如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

马工程版本:

1.商法是商人法:

商人法,是指专门规范商事主体地位、组织及营业的法律。商事主体,包括

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形式),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

包经营户和合作社(特殊形式)等。

2.商法是私法:

商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调整商事主体之间

的商事关系时,既要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

原则,又要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平等交换、便捷安全等原则。

3.商法是特别私法:

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商法又分为商事普通法和商事特别法:

(1)商事普通法,普遍适用于调整各种商事关系,通常是指商法典;

(2)商事特别法,适用于调整特殊的商事关系,既包括物权法和合同法等

法律中的特别规定,又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1、主体:商事主体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通常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商事主体既可以与其他商事主体产生商事关系,也可

以与其他民事主体产生商事关系。

2、客体: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又包括营业或者营业资产等,还可以包括

其他权利或利益。

3、内容:即商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按

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方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

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四)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在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是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在限定事

业或行为时,是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是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务。主体是商人

或企业,具有营利特征;在商法对商事活动有特别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

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商事习惯;商事习惯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

3、商人:商人最初是自然人,现在则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法律拟制之人。

4、商行为: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5、营利事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

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和“卖”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如果行为人

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推定为营利事业。例如,

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展教育事业,仍可归为营利事业。

6、营业: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包括主观营业与客观营业,营业转让或让与属于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的结合体。

(1)主观营业,指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范畴。

(2)客观营业,指营业所依赖的财产或者资产,属于法律关系之客体的范

畴,也可称为营业资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简答、论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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