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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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上列标准和规范如有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1砌石工程

1.1材料

1.1.1砌石

(1)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人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

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砌体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

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

施工图纸的要求。

(2)砌石体分卵石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卵石砌体:卵石应呈块体,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cm。规格小于要求的卵石

(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1.1.2砂、砾石

(1)砂和砾石的质量应符合规定。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采用的砂料,要求

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卵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

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2)小骨料混凝土采用二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及20-40mm。

1.1.3水泥和水

(1)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

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2)按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对拌和及养护的

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

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1.1.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

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

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

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

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

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

得使用。

表6-1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

砌筑时气温(℃)允许间歇时间(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

质硅酸盐水泥

20-3090120

10-20135180

5-10195

1.2.2浆砌石体砌筑

1.2.2.1一般要求

(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

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石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

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搓。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2002表6.1.6中的

规定。

1.2.2.2卵石砌体

(1)砌体卵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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