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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

作者:陈锋

来源:《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05期

摘要:采取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英美法和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利

与弊: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有一定作用,但这种保护无法禁止转播机构未经许可直

接对比赛进行拍摄和转播,也不能够对转播节目的内容进行保护;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

则,美国R-F“热门信息”的理论对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能发挥很大作用,但使用人花精力去收集

进入公共领域的赛事转播信息便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这是对赛事转

播权保护的不利一面;场馆准入限制作为一种合同方式,是禁止未经许可不得对赛事进行拍

摄、转播和收集相关信息的有效方法,其弱点是如果比赛在公开场所举办,这一方式便难以奏

效。得出结论:不同法律或方式的保护各有利弊,为了有效保护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需采取交

叉保护的方式以弥补单一保护的不足。

关键词:体育赛事转播权;广播组织权;热门信息;场馆准入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10)04-0023-06

文献标志码:A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体育组织或赛事主办单位举办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

电视现场直播、转播、录像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做

出规定,在法律上它属于哪类权利尚无明文依据。

虽然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尚不确定,但在实践中可以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保

护。本文拟采取将我国法律与英美法相比较的方式,分析法律或合同方式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

护的利与弊,以探讨如何搞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目前,可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和采取场馆准入限制的方式保护赛事转播权,下面将分别对此进行阐述。

著作权法的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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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对赛事转播权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也有其限制性。

1.1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受保护的要素如下。

1.1.1表述

就一般意义而言,作品是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那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究竟是作为作

品形式的表述,还是作为作品内容的思想观念,或是二者的结合?按照美国版权法长期形成的

传统,版权法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述,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款规

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作者原创性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及于思想观念,程序,工艺,系

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和发现,不论它们在该作品中是以何种形式描述、解释、说明或体

现的。”最早将作品的表述与思想观念分离的案例是最高法院于1879年判决的Baker一案。案

中原告披露了一种簿记方法,被告出版了类似簿记方法的书籍,原告诉被告侵犯了版权。原告

能否通过版权的方式将该簿记方法垄断起来,排除其他人的使用?为此,最高法院提出了技术

与表述的分离,认为技术是由专利保护的,而对技术的表述是由版权保护的,二者不可混为一

谈。这一判决奠定了美国版权法只保护表述,不保护思想观念的基础。我国著作权法对此问题

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学者认为,任何作品的内容,无论是反映哪一事实现象,都是作者思想

观念的集中反映。如果赋予作者对其思想的垄断权,会禁锢人类文化的发展,阻碍作品的广泛

传播。由此可见,根据学理解释,我国著作权法也应只对表述进行保护,而不应保护作品所涉

及的内容。

在美囤法下1985年的“大陆广播公司”一案中,原告在芝加哥组织了一场圣诞节大游行并

将转播该次活动的权利卖给了一家广播电视公司,被告大陆广播公司则使用自己的人员和设备

对有些活动进行了转播。原告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版权,法院裁定,游行本身不构成享有版权

的作品,被告没有使用任何广播组织对该活动的转播,因而没有侵犯原告的版权。在美国法下

与体育赛事有关的Seltzer一案中,原告主张其举办的洲际轮滑赛应受版权法的保护。法院认

为原告主张的保护对象足举办轮滑赛的系统思路,不应受版权法的保护;如果要寻求保护的

话,应通过专利法来实现。

1.1.2原创性

原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英美法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应具有原创性,我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解释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并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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