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与值价、实事的中学法性念概非述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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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非概念性法学中的事实、价值与行为

张秀琴

摘要:作为大多数法学理论著述的一种范式,非概念性法学涵盖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其目标,就是要陈述那些经得住反驳的、有知识旨趣的问题,以及法律及其后果的社会作用问题。所以,非概念性法学理论都是可证伪的。法学对话(Legaldialogue)则为检测非概念性法学理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途径。因而所有的主张(无论是明确的主张还是隐含的主张)都是法学对话参与者试图表达其不同观点的手段,而他们所要表达的这些截然不同的观点,莫过于以下三大类,即:事实、价值与行为。

我们所要讨论的“法律体系的结构”问题,很久以来就一直是美国学术界所关注的话题。用雅克·范德林登(JacquesVanderlinden)教授的话来说,它已成为“教授法”(professor’slaw)。考察法律体系机构问题的任何一种具体的方法,都将与非概念性法学(nonconceptualjurisprudence)脱不了干系。非概念性法学因此绝非仅仅只是“法学”写作的一种自我意识;而是大多数法学理论著述的一种范式:“它关注的是正在发生的事、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之所以发生的原因,以及我们将如何对法律进行适时的修订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非概念性法学涵盖了十分丰富的内容,但与概念性法学理论(conceptualjurisprudence)不同,非概念性法学理论都是可证伪的。非概念性理论的目标,就是要陈述那些经得住反驳的、有知识旨趣的问题,以及法律及其后果的社会作用问题。

法学对话(Legaldialogue)为检测非概念性法学理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途径。学术争论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将继续构成对话的主要内容。然而,这些争论通常“都被理解成了理论家们单方面的向别人灌输自己的理论”。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为更为真实的法学对话,提供一种便利的工具——以便参与者都能互动式地发表意见,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别人的观点或者是单方面地向别人灌输自己的观点。

法学对话的社会维护功能,是大家共同关注的话题。发挥如此作用的法学对话或争论,是一种主张或反主张的机制。笔者的观点是,所有的主张(无论是明确的主张还是隐含的主张)都是法学对话参与者试图表达其不同观点的手段。而他们所要表达的这些截然不同的观点,莫过于以下三大类,即:事实、价值与行为。

一、事实主张(经验论)

事实主张(assertionsoffact)试图表达的是:这个世界其实都在发生一些什么样的事。学者们对事实的学术考察,用一个术语来表达,就是“经验论”(empiricism)。

将经验论理解为一种与理论不同的东西是十分有助益的。尽管经验论与理论都拥有人类信仰的特点,但“经验论的信仰却是可以通过感性经验得到证实或证伪的”,“事物的可经验的品质,是可以在感性经验中得以体现的;而理论信仰却与此相反,具有推论或臆测的性质。”理论是“对科学原则或方法的感性认识,而不是对实践的感性认识”[1](P·1132),它是“一种建立在观察和理性推理基础之上的感性解释”。理论是我们创造出来的,但“它为我们设定了诸多规则,并据此扮演着基础主义的角色”[2](P·33)。

人类在探询知识时,必须不断地游历于经验论的王国与理论的王国之间。例如,我们在孩童时期都对触摸滚烫的东西会造成疼痛感深有体会。正是基于对这一系列滚烫的东西的实际体验(经验论的一种简单的形式),我们才最终受到了某种刺激,这些刺激敦促和激励着我们创立了有关何为滚烫东西的理论,即:(1)那些摸上去会造成疼痛的东西;(2)这些疼痛会使我们难受;⑦(3)因此,我们会尽量避免触摸这些滚烫的东西。

即便是最为常见的经验论的体验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能使我们不断地积累对于事物的认识,并对自己的经历有所感性体验。但只有科学的经验论——学科化的、系统化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经验论,才是学术理论的最佳形式。学术理论既是无私的,也是自私的。说它自私,是因为它在规范的亚文化经验范围之内,为各种学术确立了一个特权位置[3](P·70-75)。它们都要为其各自领域内的认识论负责,即为正

确的信仰提供证明的知识交往。科学的经验“数据”大多能令人信服地为正确的信仰(学术理论)提供证明,促进学术性的知识交往,以及诉诸实际经验。

在这个意义上的“数据”,代表的是控制范围之内的、不断重复的实际调查的结果。科学的经验论者开创了一种研究“模式”,人们可以用这种模式以相同的方法对来自相似来源的系列相同的事实,进行追问和探询。这就需要从实验中采集数据样本,从僵化被动的资料来源中,或者是从积极(或许还是互动)的资料来源中收集数据。非科学的经验论是在缺乏学科化的研究模式中得出的相关结论。其调查也是因果论性质的、偶然性的,而且大多具有无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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