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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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41

GB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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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 基本规定3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5第一节燃煤的设施5

第二节 燃油的设施6

第三节 燃气的设施8

第四章供热热水制备9第一节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9

第二节热水制备设施10

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11第一节位置的选择11

第二节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布置12

第三节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12

第四节工艺布置12

第六章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13第一节锅炉通风13

第二节除尘14

第三节 噪声防治14

第七章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15第一节锅炉给水设备15

第二节水处理16

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19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19

第二节燃油的贮存22

第九章热工监测和控制22第一节热工监测22

第二节热工控制27

第十章化验和检修设施28第一节化验28

第二节检修28

第十一章汽水管道29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30第一节保温30

第二节防腐31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31第一节土建31

第二节电气33

第三节采暖通风34

第四节给水排水35

第十四章室外热力管道36第一节供热介质及其参数36

第二节管道的设计流量36

第三节管道系统36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38

第五节管道和附件40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

第2.0.2条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2.0.5条 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第2.0.6条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

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

源时。

第2.0.7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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