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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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新

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

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115000MB1910436X2000115015004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号)。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五、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

失补证、注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

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

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

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

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

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

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

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2.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

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

-2-

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

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

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

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内蒙古自

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除上述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

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

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内蒙

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补领。

(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内蒙古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的。

-3-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内蒙古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

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

位资质。

八、申请材料

(一)新立、延续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12条:

序号资料名称提交方式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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