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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新
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
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115000MB1910436X2000115015004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号)。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五、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
失补证、注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
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
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
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
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
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
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
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2.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
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
-2-
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
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
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
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内蒙古自
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除上述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
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
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内蒙
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补领。
(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内蒙古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的。
-3-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内蒙古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
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
位资质。
八、申请材料
(一)新立、延续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12条:
序号资料名称提交方式
1资质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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