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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规范和加强众创

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我省众

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

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早期

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

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

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

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省级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

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省级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

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支持省级众创空间发展建设,财政资金对新备案和绩

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对全省众创空间

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的政策。

2.研究制定省级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省级众

创空间的建设与运行。

3.负责省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管理、撤销等,组织省级众创空间

的绩效评价等。

4.负责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专家的遴选,建立省级众创空间工

作专家库,为众创空间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条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集成授权改革的新区和开

发区是省级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

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级众创空间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向

科技厅推荐省级众创空间。

2.指导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省级众创空间建

设。

3.协助并落实省级众创空间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

件。

4.配合科技厅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等。

5.协调解决省级众创空间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运营机构是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

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

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省级众创空间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

问题。

2.聘任创业孵化导师,组建省级众创空间创业导师队伍。

3.负责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指导、项

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孵化服

务。

4.结合自身建设情况,对照备案条件,提出省级众创空间申请,

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5.配合完成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等。

6.具体负责加强省级众创空间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7.建立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的主

体责任。

第三章备案条件

第九条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创业孵化

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设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机构在境内实际注册并

运营满1年。

2.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服务场地面

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

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

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

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

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至少有3名

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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