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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

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

值的财产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

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是利害关系论。

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

益。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

方式。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

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

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

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

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

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

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

存在保险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

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

无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一)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三)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

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

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

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

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

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1.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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