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模板.docVIP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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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保险营销员管理措施

(A版)

目录

TOC\o1-1\h\z\u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架构 2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和解约 3

第四章职级和职责 6

第五章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 8

第六章委托酬劳 13

第七章考评 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

第九章附则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下称企业)委托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管理,依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措施》,含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和企业签署《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协议》(A类),向企业收替换理手续费,并在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个人。本措施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成企业对应委托代理标按时,企业支付委托酬劳。本措施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成企业要求委托代理标按时所对应代理等级。本措施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成一定代理等级所应推行对应职责。本措施中相关用语简称以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定和认定”简称为“考评”,“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一切业务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

第四条本措施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组成企业和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协议关系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企业设置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接收上级企业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企业下设分支机构(市、县企业营销服务部或支企业)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基础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推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体称谓为:支企业或营销服务部名称+营销团体名称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和解约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基础条件:

一、年纪在20(含)—50(含)周岁,超出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企业个险销售部同意后方可签约;

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相同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楚,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工作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曾触犯刑律;

二、有经济或其它违法行为;

三、有经济债务未清偿;

四、因违反要求被本企业解除代理协议;

五、因违反要求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因违反同业其它企业管理要求被解除代理协议;

七、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八、其它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情形。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

一、待签约人员由其增员者及其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拟签约人员记录表》,并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实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担确保明和企业认为必需提供其它资料,由其直接主管组织参与企业统一组织面试;

二、面试经过、符合条件待签约人员应按企业要求参与企业组织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按要求参与企业组织新人培训,并经过新人培训考试。城区营销部、支企业应将新人培训信息立即录入AMIS系统,和新人签署代理协议、发放营销员代码时须有新人培训统计;

四、待签约人员应按企业《保险营销员确保金管理暂行措施》交纳确保金,并和企业签署《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协议》后,由企业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员工职级;

五、企业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措施》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

第十条解约后保险营销员重新签约要求

保险营销员和企业终止保险代理协议后,经企业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署保险代理协议,但须遵照以下要求:

一、最少在终止保险代理协议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提出重新签约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只能和本企业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协议一次。保险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协议关系后十二个月内申请重新签约,则重新签约时该保险营销员增员人,必需和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协议前相同,对增员人已解约,重新签约直接主管必需和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协议前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实施双重担保制

新人和企业签署保险代理协议时,须有一名含有当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经济收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统计、未给她人做过类似担保自然人或一名含有担保资格法人作为确保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并签署《确保协议》。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保险营销员应主动向企业提出更换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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