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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一)订立发起人协议
经过可行性分析,发起人应该签订发起人协议(是一份合伙协议),对拟设立公司的基本情
况作出意向性规定,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公司成立前立前,发起人对设立费用及相关债
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订立章程
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不同,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的各方行为。公司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
共同订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常由全体股东指
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
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的证明;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
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四)设立批准
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不必经过行政批准程
序。在公司设立登记前,需要办理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大类:①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
批准的,如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设立登记前,得到保险监管机关的批
准。②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如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
生产;医疗服务;管制刀具生产经营;爆炸物生产经营;烟草;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
③我国国有企业陆续进行股份制改造,或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或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更
多的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股权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到企业产权的配置问题,因此
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也需要经过批准。
(五)出资验资
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发起人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认购的出资额出资,这是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
股东应尽的义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
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另外,对股东的出资必须经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其中涉及国有资产
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归属。
(六)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提问,由学生回答)
股东出资缴纳完毕后,应依法建立公司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要分情
况建立以下组织机构:①股东会。除了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以外,都应该设
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②董事会。除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外,其余均应该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国有独
资公司由于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可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③监事会。除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
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一2名监事外,其余均应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监察机构。
股东只有确立了公司组织机构及公司高级管理人选后,才可申请设立登记。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
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
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
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公司章程;④依法设立的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
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
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
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等。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
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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