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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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规定

1、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化学危险品仓

库中。

2、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经考核

合格后,持证上岗。库房及生产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

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

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

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4、根据危险性能分区、分类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

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贮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1、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

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2、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

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3、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

其他物品共存。

4.4、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要分

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

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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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

方米,堆垛衬垫要做到安全、整齐、合理,便于清点检查,做到不

超高、不超宽。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

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

库。

6、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

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

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入库后应采取适当养护措施,在贮存期

内定期检查,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

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泄漏或渗

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7、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8、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

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9、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使用非防爆通

讯工具。

10、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1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

1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

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1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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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

14、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操作。

1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

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1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

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18、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9、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

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

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20、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

方可离人。

21、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

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22、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

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3、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24、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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