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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

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保基本,强基层,客观公正

地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能力,依据《卫生技

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

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

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关于深化职称

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

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吉

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第二条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应结合基层卫生医

疗机构工作实际,突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门诊诊治、

预防保健、常见病、慢病、多发病的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

方面的能力水平,注重以医德医风、工作质量、工作业绩、

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第三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

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基层副主任(中)医(药、护、技)

师和基层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全省

县(市)医院(不含三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卫生医疗机构。

第六条在本评审细则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

药学(中药学)六个大的专业学科。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细则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

包括以下专业:

1.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社区医

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

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

育等专业。

2.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

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

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

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

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

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

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二)预防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评审细则适用于从事流行病、营养与食品

卫生、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地方病、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

卫生毒理、卫生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的评审细则适用于医学检验、病理、

医学影像(超声、放射)、麻醉等专业中从事诊断检查或监

测等操作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护理专业

护理专业的评审细则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

中医专业的评审细则适用于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

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

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评审细则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

学(中药学)二个专业。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高尚的医德医风,身体

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临床医学、护理专业须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护

士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注册。

(四)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九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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