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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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

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医

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无菌检验检查的参考资料。

二、检查内容

检查人员应在充分了解生产企业无菌检验活动的情况下,对

其无菌检验过程的控制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对其控制水平作

出客观的评价。

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可按照以下顺序开展检查工作,并适

时做好相关记录:

1.了解产品特性及生产企业选择的无菌检验方法。常见的

产品无菌检验方法包括直接接种法和薄膜过滤法。当建立产品的

无菌检验方法时,生产企业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以证明所采

用的方法能够给出正确的结果。若检验程序或产品发生变化可能

影响检验结果时,应重新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方法适用性试验

应按供试品无菌检验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操作,若需使用表面

活性剂、灭活剂、中和剂等试剂,应证明其有效性和对微生物无

毒性。应对药典规定的每一试验菌逐一进行方法确认。方法适用

性试验也可与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同时进行。

2.了解检验人员的专业背景、培训情况及工作经历。可通

过查看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或当面询问检验人员等方式,检查无

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专业知识,是否经过无菌技术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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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经验等。

3.现场查看无菌实验室。无菌检验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

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如在10000级洁净

间内配置超净工作台等)进行,其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

防止微生物污染。单向流空气区、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监测。

4.现场查看无菌检验所需的设备和器具。其中,主要设备

包括:恒温培养箱(真菌、细菌)和(或)恒温水浴箱、压力蒸

汽灭菌器和(或)电热干燥箱、电子天平、光学显微镜、集菌仪、

过滤装置(无油真空泵、滤杯、滤头、滤瓶、微孔滤膜、夹子)

等;从试验安全性考虑,建议阳性对照试验使用生物安全柜。

主要器具有:试管及试管架、酒精灯、75%乙醇棉、灭菌刻

度吸管(1mL)、灭菌平皿(9cm)、锥形瓶、三角烧瓶、灭菌剪

刀、镊子等。

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方法对与供试液接触的所有器具灭菌,

通常置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30分钟,或置电热干燥箱内

160℃、2小时。器具灭菌后必须做好标识,标明灭菌的时间和

使用有效期。器皿在灭菌后,应在经验证的保存期内使用。

5.对照生产企业有关无菌检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相

关技术文件,要求检验人员当场操作或口述无菌检验的过程。

(1)培养基制备

生产企业可按药典中的处方制备培养基,亦可使用按该处方

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脱水培养基。配制后应采用验证合格的灭菌程

序灭菌。制备好的培养基应保存在2℃~25℃、避光的环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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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验证的保存期内使用。

生产企业也可以使用商品化的预制培养基,应在规定的有效

期内使用。

无菌检验用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及胰酪大豆胨液体培

养基等应符合培养基的无菌性检查及灵敏度检查的要求。检查可

在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前或与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同时进行。

(2)供试品的无菌检验

无菌检验方法包括薄膜过滤法和直接接种法。只要供试品性

质允许,对于医疗器械类产品,应优先采用直接接种法。进行供

试品无菌检验时,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供试品无菌检验所采

用的检查方法和检验条件应与方法适用性试验确认的方法相同。

无菌操作时,如果供试品容器内有一定的真空度,可用适宜

的无菌器材(如带有除菌过滤器的针头)向容器内导入无菌空气,

再按无菌操作启开容器取出内容物。

(3)培养及观察

含培养基的容器按规定的温度培养不少于14天。培养期间应

定期观察并记录是否有菌生长。如在加入供试品后、或在培养过

程中,培养基出现浑浊,培养14天后,不能从外观上判断有无微

生物生长,可取该培养液不少于1mL转种至同种新鲜培养基中,

将原始培养物和新接种的培养物继续培养不少于4天,观察接种

的同种新鲜培养基是否再出现浑浊;或取培养液涂片,染色,镜

检,判断是否有菌。

(4)结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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