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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

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律基

础的法律原则。

3国家承认的是指即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接受,并愿意与之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4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付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即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的变更事实,而使与变

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5国家责任是在国际法上,一国对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称之为国家责任。

6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最主要的形式,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包括:1、该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

义务或者违反了国际法;2、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

7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停地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

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8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

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9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具备国际法所要求的有效条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国际法上的无效制度在原理上

同国内法上的无效合同制度极其相似。

—国际法的基础

1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国家的存在。即主权国的存在,能够独立的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

2国际之间的交往是国际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国家与国家自从有了相互的联络、交流,才会产生各种矛盾、

冲突,以及联合与合作。

3国家之间交往的内在需要:建立一种秩序。自古以来,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与摩擦无不围绕着各种利益纷争:

领土的划分,资源的掠夺、瓜分以及共享,相互的援助与扶持等等。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史,即是人类经济、政治

发展史,人类的战争史、文明史。人类历经了两次世界大战,战争给人类带来的创伤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人类。

为了追寻一个更大的共同利益,为了能在一个相对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为了获得相互的更多的

帮助与互益,各文明国之间需要建立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迫切需要国际法,即能约束各国行为的普遍的国际规

范、原则来构建。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

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making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

行为规范的条约。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

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1)国际惯例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

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2)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该是相互统一和一致的。

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

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

“法律确信”(opiniojuris)。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

法学家的学说,因为这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只能作为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不同的学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既是国际法的理论问题,也是涉及到各国实践的问题。

(一)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两者谁优先。

1、国内法优先说:国内法定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19世纪末,德国耶利内克等为代表。国家的所有对外

活动都以国内法为依据,必须先有国内宪法授权,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是对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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