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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延期交房纠纷

【案例】延期交房纠纷

2013-08-06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

【案例】延期交房纠纷

交房时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载明的事项,延期交房毋庸置疑是开发

商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应按日支付违约金,比例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如果

合同交房期届满,开发商未通知业主收房,责任很好认定。案例顺驰太阳城。

但是,近些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对于商品房交付时是否具备交付

条件有了明显的关注,很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会提到《准入证》这个名词,

贻成交房,河北区某一楼盘交房时没有准入证,很多业主不办理手续,那么究

竟准入证是什么,未取得准入证的商品房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先看案例。

案例:20007年2月26日,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住宅小区196名业主,以选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条规定:“开发企业

不按规定办理准许使用证而将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天津

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天津市地方条例关于“准入证”规定的效力问题

如上面案例所述,某法院认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了全国人

大制定的《建筑法》即上位法的规定,因为诉讼过程中没有依据《天津市商品

房管理条例》进行判决。

实际上,对于认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是否违反《建筑法》的规定的问

题,从二者的立法本意和关系来看,“准入证”制度并未从根本上颠覆《建筑法》

关于房屋交付的规定,只是制定了严于《建筑法》的交房条件,从《立法法》

和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看,《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并不违反我国上位

法的规定。

、部分司法判例对于因“准入证”纠纷的处理。

天津各法院在审理“准入证”纠纷时,由于对法律认知和思维考虑的差异,对于

这类案件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些法院并没有认可“准入证”在延期交房

案件中的法律基准点,这是业主在涉诉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之一。也有支持

业主的诉讼请求的。我年前曾经问过塘沽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审理的把控分寸,

和市场形势挂钩,稳定压倒一切,房地产形势好的时候,大多支持业主的诉讼

请求,地产商对准入证也很看重,贻成报建部在每个楼盘交房时压力最大,有

的是赶着交房当天才取得准入证,拿到后马上张贴,业主这边还和工作人员僵

持着呢。但是自年开始,有了转向,准入证不被认定为法定交房条件了,

恢复到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底线,只要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即可,

因为很多购房人开始以此条件退房,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稳定。我也同时

咨询了二中院、红桥法院、河东法院、北辰法院等法院关于此类纠纷的观点,

总体上和塘沽法院的看法趋同,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天津市商品房买

卖合同》于年月份修订了,普遍采用天津市建委制定的统一文本,其中

第条约定:“商品房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其中新建住宅商品房,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

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加入了准入证的约定,那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就

要看使用的是哪个版本的合同,由于牵涉到延期交房违约的诉讼,合同签约日

期都在两三年前,指期房,如果是使用的最新版本,那就毫无异议的支持业主

的诉讼请求,因为不论是法定交房条件还是约定交房条件,《准入证》都是必

需的,所以我认为再过一两年这类纠纷应该比较容易掌控了。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不论法院怎么看待《准入证》的效力,但

是如果业主在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后即办理了入住,但是其后却以开发商没有实

际交房为由涉诉,这种情况下业主很难得到支持。

法院一般认为:开发商虽在未取得该房屋“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

情况下向业主交付房屋,但业主实际入住,应认定为开发商和业主对交付房屋

条件的事实变更。就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准予交付房屋使用证的情况下向业主交

付房屋一节,系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部门

给予处罚的范围,因此对业主入住后仍以违约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有失妥

当,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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